陕西省物价局、教育委员会、财政厅关于
我省2000年高等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收费标准的通知
(陕价费调发[2000]78号 2000年6月20日)
各地、市物价局、教育局(教委)、财政局,有关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
根据教育部、国家计委、财政部[2000]教电188号《关于2000年高等学校招生收费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精神,为进一步规范我省高等学校收费行为,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我省2000年高等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1999年普通高等院校招收的本专科生学费按附表所列标准执行,不再收取扩容费。其他有关规定仍按省物价局、教委、财政厅陕价费调发[1999]41号文件执行。
二、在陕境内的高等学校及中等专业学校2000级新生学费按下列标准收取:
1、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生的学费按附表所列标准执行;
2、普通中等专业学校学生的学费按普通高校相同专业收费标准的80%执行。普通中等师范学校的师范生,其收费标准一般专业按2300元/人年收取,艺术专业按3500元/人年收取;
3、成人高等(中等)院校及普通高等(中等)院校的全脱产成人班,其学费按普通高等(中等)学校相同专业学费标准收取。半脱产班的学费按全脱产的75%收取;
4、我省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含中等专业学校联办)及经批准的民办高等学校试点招收的高等职业技术教育学生,其学费标准为5500元/人年;
5、委培研究生的学费标准按生均培养成本由双方协商议定;
6、社会力量举办的高等和中等专业学校的学费可在省物价局、教委、财政厅陕价费调发[1999]52号文件规定的标准基础上上浮20%。其他有关规定仍按陕价费发[1998]36号和陕价费调发[1999]52号文件执行。
三、按照办学质量,实行有差别的收费政策。凡我省境内进入国家“211工程”的普通高等学校,其学费标准可在上述基础上再上浮10%。学校可根据各自的办学条件、专业设置以及生源等实际情况,在规定的收费标准基础上适当下浮。
四、在西安交通大学、西安电子科技大学两所学校继续实行热门专业收费改革试点。具体专业及收费标准由两所学校提出意见,报省物价局、财政厅、教委审定。
五、区别住宿条件,实行不同的住宿费标准。普通高等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具备基本条件的学生公寓,住宿费按500元/人年收取;有暖气的学生公寓,按650元/人年收取;有暖气并带室内卫生间的公寓,按800元/人年收取。住宿费不分新老学生一律执行同一收费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