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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生态环境建设规划的通知[失效]

  把依靠科技进步放在生态环境建设的突出位置,进一步加大科技投入力度,有针对性地实施生态环境建设的科技创新工程,大力推广先进适用的科技成果,增加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的科技含量。对生态环境建设与保护的研究和开发成果要予以扶持,允许依法有偿转让。要按照试验、示范、推广的路子,加快各级、各类生态示范区建设步伐,宣传和普及生态农业、植树种草、水土保持等方面的科技知识,尽快培养一批生态环境建设人才。
  改变不利于生态环境的原始落后的生产方式。严禁全垦整地造林和“炼山”造林;禁止毁林开垦,禁止对森林资源的破坏,搞好矿山开采后的植被等生态环境恢复,制止不适当开发活动造成的水土流失及地质灾害。大力推广机械化秸秆还田、秸秆饲料开发、秸秆快速沤肥和秸秆工业原料开发等多种形式的综合利用。
  在生态环境脆弱地区和重点建设地区,要鼓励发展科技先导型、资源节约型、环境保护型的产业和产品,注意运用生态经济学原理大力发展生态农业。淘汰一批高消耗、高污染、低效益的工艺装备和企业,培育和发展新兴无公害的工业,推广清洁生产。要倡导发展生态旅游,把生态旅游业培育成新的经济增长点。
  (四)完善退耕还林、山林承包和小流域综合治理的政策措施。
  深化改革,努力培育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新体制的生态环境建设机制。要制定鼓励退耕还林的优惠政策,进一步加快退耕还林工作进度。要稳定和完善山林承包责任制,继续鼓励和支持农民与社会各界投资开发“四荒”,对承包山地和开发“四荒”发展生态公益林、按生态农业建设要求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除承包期可延长到50年以上外,要在政策上予以扶持。
  开展小流域综合治理是生态环境建设的重要举措。对小流域综合治理,政府要统一规划,动员和鼓励群众广泛参与。规模较小的,可采取政府资金引导,当地群众投工投劳,社会各界大力赞助的方式组织实施;规模较大的,可采取股份制的形式,鼓励大企业、大集团参与投资开发。要根据“谁投入、谁受益”的原则,努力创造条件,打破地区、行业和所有制界限,多渠道筹措资金开展小流域综合治理。
  (五)抓好重点县(市)和重点工程的建设和管理。
  抓好生态环境建设重点县(市)和重点工程的建设和管理,对改善我省的生态环境至关重要,也是实现生态环境建设规划目标的关键。对生态环境建设的重点县(市)和重点工程要优先向国家申报支持,对关系全省生态环境的重大项目优先列入省重点建设工程,各地各部门在安排年度投资计划时也应优先给予支持。要根据省生态环境建设规划所确定的建设重点,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认真做好建设项目的前期工作,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按规划立项,并抓好组织实施和管理。要认真进行重点工程的可行性研究和设计,充分做好经济、技术论证。要实行工程监理制度,定期对工程建设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和评估,确保工程质量。同时,要加强建成项目运行中的维护和管理,使之发挥长期效益。
  (六)建立生态效益补偿机制,加大生态环境建设投入。
  要按照“谁受益、谁补偿,谁破坏、谁恢复”的原则,研究和实行全省生态环境效益补偿制度,并逐步建立生态环境效益补偿专项资金。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按照事权、财权划分,对生态环境建设的投入作出长期安排。省和各级地方财政要将生态环境建设资金列入预算,切实把生态环境建设资金安排好。省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财政支农资金、农业综合开发资金、造地基金等的使用,都要把生态环境建设作为一项重要内容,统筹安排,并逐年增长。银行要增加生态环境建设中有还贷能力的综合开发项目的贷款,并适当延长贷款偿还期限。要进一步争取国家对我省生态环境建设重点工程的支持,对纳入国家计划的项目,各级政府要按照国家规定的比例落实相应的配套资金。要积极争取利用国外资金,国外的长期低息贷款和赠款要优先安排生态环境建设重点工程项目。
  要按照“谁投资、谁经营、谁受益”的原则,鼓励全社会各种投资主体向生态环境建设投资。同时,积极组织开展各种形式的公益活动,充分调动广大群众保护和建设生态环境的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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