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一步调整优化能源结构,加快大中型水电、抽水蓄能电站和核电站的建设,积极开发利用东海油气田天然气资源;坚决淘汰小火电和落后的水泥普立窑、机立窑,加强对大气污染源的综合治理;城镇逐步普及液化石油气和管道煤气,规划利用天然气和太阳能;农村要建成薪炭林基地15万公顷,新建大中型沼气工程2.9万立方米,推广高效省柴节能灶48万户。
(十)乡镇工业和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程。
加强乡镇工业的结构调整和布局优化,坚决关停污染重、消耗大、效益差的企业;加快特色工业园区建设,引导农村工业向城镇集聚,加强污染综合治理。通过合理施肥和病虫害综合防治工程、基本农田基础设施建设工程、畜禽养殖场废弃物无害化处理工程等,提高土地肥力,限制高毒、高残留农药的使用,改善水质状况,扭转因工业污染和农业面源污染造成的水环境质量恶化趋势。
(十一)生态环境动态监测网络工程。
建设包括农业资源、农业生态环境、水土保持、海洋环境及灾害、赤潮预警等内容的生态环境动态监测网络工程。优先实施全省森林资源监测、野生动植物监测、湿地资源监测、浙东北水网平原地区基本农田环境监测、全省水土流失监测、全省地质环境监测、全省主要河口、港湾、海区环境监测,不断提高生态环境动态监测和跟踪评价水平。
五、生态环境建设和保护的政策措施
(一)加强领导,认真组织规划的实施和管理。
生态环境建设是一项跨世纪的系统工程,涉及面广,任务繁重。各市及生态环境建设重点县(市)都要从当地实际出发,依据国家和省的规划,编制好自己的生态环境建设规划。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把生态环境建设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真正做到责任、措施和投入“三到位”,并将生态环境建设情况作为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定期检查,接受社会监督。
建立生态环境建设省级协调机构,由省政府领导挂帅,计划部门牵头,经贸、财政、农业、林业、水利、环保、科技、建设、国土资源、海洋与渔业等部门共同参加,协调行动。各地也应建立相应的协调机构。
要把生态环境建设的主要任务和重点项目落实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年度计划和中长期规划中去,加强生态环境建设中的协调和合作,妥善处理上游下游之间,保护区、治理区和受益区之间,生态环境类型区域之间的利益关系,积极鼓励社会各方面力量投入到生态环境建设中去。
(二)加强法制建设和宣传教育,依法保护和治理生态环境。
要认真贯彻实施好《
森林法》、《
水土保持法》、《
防洪法》、《
农业法》、《
水法》、《
野生动物保护法》、《
环境保护法》、《
土地管理法》、《
矿产资源法》、《
海洋环境保护法》、《
城市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加强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建设,将生态环境建设和管理纳入法制轨道。近期要认真贯彻执行《浙江省农业资源综合管理条例》和省政府《关于加强水污染治理工作的通知》,加快制定生态公益林建设管理办法、生态环境补偿机制实施办法和流域综合管理办法。要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加大执法力度,依法打击各种违法犯罪行为。加强宣传教育和舆论监督,提高公民的环境意识和法制观念,形成保护生态环境的良好氛围。
(三)依靠科技进步,调整产业结构,切实转变经济增长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