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各级政府要加强领导,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共同参与生态环境建设;把市场机制与政府干预有机结合起来,协调好保护区、治理区、受益区的利益关系。
6.坚持制度创新与技术创新相结合。坚持管理制度和生态环境技术的创新,实行治理与保护结合、建设与管理并重,采用现代化的管理和技术手段,建立信息监测网络和科技支撑体系,提高生态环境建设和保护的水平。
(三)总体要求和分阶段目标。
全省生态环境建设的总体要求是:组织和动员全省人民,在生态环境建设规划的指导下,依靠科学技术和法律保障,有重点地实施一批对改善全省生态环境有重要影响的工程,综合治理水土流失,大力开展植树绿化,切实加强森林资源保护,提高森林植被质量;注重陆地和海洋生物资源保护,维护生物多样性;加大国土整治和污染治理力度,增强防灾抗灾能力;建设农村能源,发展生态农业;大力推行生态市县和绿色小城镇建设,争取在全国率先建成符合现代化建设和可持续发展要求的良性生态环境系统。
近期要基本扭转生态环境恶化趋势,使生态环境质量得到明显改善,全省生态环境质量总体水平保持全国领先地位。中期要初步建立起与提前基本实现现代化要求相适应的、符合可持续发展基本要求的生态环境系统。然后,再通过30年的努力,真正建立起人与自然和谐相处、适应可持续发展的良性生态环境系统,实现浙江大地山川秀美、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根据全国生态环境建设规划的阶段划分,并与我省提前基本实现现代化战略步骤相衔接,我省生态环境建设接到2010年、2020年和2050年三个阶段进行规划。
1.近期目标(2000—2010年)。
遏制住生态环境恶化的趋势,使生态环境质量得到明显改善,全省生态环境质量总体水平保持全国领先地位。人为活动产生新的水土流失状况得到有效控制,源头流域治理取得实质性进展;城市生活污水处理率达到70%以上,八大水系、主要湖泊的水质基本保持良好状态,地下水得以合理开采,地面沉降得到有效控制,建成海洋环境监测预报系统,主要港湾和近海海域水质开始好转;生物资源恢复较快,生物多样性得到有效保护;初步建立林业生态体系;建成一批生态示范区和生态市县。生态环境建设的主要指标是:初步建成200万公顷生态公益林,森林覆盖率达到62%;新增治理水土流失面积9600平方公里,改造坡耕地1600平方公里,使水土流失治理程度达到50%,太湖流域适宜治理的水土流失得到有效治理;山体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明显减轻;建成生态市县31个,新建自然保护区8处,自然保护区和风景名胜区总面积占陆域总面积的8%;所有城镇绿地率达到30%,绿化覆盖率达到35%,人均公共绿地达到9平方米;开展标准农田建设,改造和开发利用66.7万公顷,其中建成现代农业园区20万公顷;开展红黄壤地区综合治理和开发利用20万公顷;建设一批农村能源工程,在畜禽规模养殖中积极推行畜禽粪便沼气化处理,山区继续推广高效省柴节能灶,达到应改造数的40%,切实减少薪柴消耗;实施“沃土工程”,广泛使用有机肥料,全省80%左右的耕地实行平衡施肥,化肥利用率达到40%左右。
从现在起到2005年,是实现近期目标的关键。这一时期生态环境建设的具体要求是:新增治理水土流失面积5600平方公里,改造坡耕地930平方公里,25度以上陡坡地逐步退耕还林;建成生态公益林134万公顷,森林覆盖率达到60%以上;红黄壤地区综合治理和开发利用13万公顷;基本完成对4万公顷污染耕地治理;切实抓好各种类型的示范区建设。
2.中期目标(2011—2020年)。
在实现近期目标的基础上,初步建成符合可持续发展基本要求的生态环境系统,力争使全省生态环境适应基本实现现代化的需要。城市生活污水处理率达到80%以上,全省水环境质量明显提高,海水水质基本满足海洋功能区划要求,重点海域实行入海排污总量控制制度;基本建成比较完备的林业生态体系;人为因素造成的地质灾害基本得到控制;全省75%以上县(市)达到生态市县或生态农业县标准。生态环境建设的主要指标是:全省新增治理水土流失面积6600平方公里,水土流失治理程度达到85%;初步建成334万公顷生态公益林,森林覆盖率稳定在62%以上;城镇人均公共绿地达到11平方米以上;农村能源建设有新的进展;新增红黄壤地区的综合治理和开发利用14万公顷,基本完成全省红黄壤的开发利用;新建自然保护区5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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