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承办自治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自治区林业局设9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
协助局领导组织、协调机关的日常工作;负责承办有关林业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草案的起草、修改和审核工作;草拟机关各项议事规则和工作制度,承办机关文秘、会议、信息、档案、信访、督查、调研、保卫、机要、保密、接待、人大建议、政协提案等工作;管理局机关财务、财产、房产等日常事务工作;承办本级的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负责林业宣传和新闻发布工作。
(二)人事教育处
编制林业行业人才培训和教育发展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干部人事工作;指导林业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三)营林处
组织实施全区造林营林、封山育林、林木种苗等发展计划;负责全区森林分类经营工作;草拟森林经营方案;负责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和防治沙漠化工作;组织指导各类商品林(包括用材林、经济林、果木林、薪炭林、竹林、特种用途林)和生态公益林(含红树林)的培育和林木种苗基地的建设;指导监督全区林业外资造林项目的实施;指导国有林场(苗圃)的建设和经营管理;指导、检查、监督和协调全区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和预测预报工作;组织、指导、协调全区治理开发农村“四荒”资源工作。
(四)林政资源管理处
组织指导全区森林资源管理和森林资源调查、动态监测和统计;草拟全区森林采伐限额方案,下达年度木材生产计划,并监督执行森林限额采伐制度;审核并监督森林资源的使用;指导乡镇林业站的建设和管理;依法管理林地、林权,负责林地征用、占用审核工作;组织指导和参与协调全区山林纠纷的调处工作;负责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和林业行政执法征;对全区木材、竹材及制品、林化产品运输检查、木材经营加工利用的监督管理;指导全区木材检查站工作;对全区林地、林木流转和林地林木所有权、使用权变更管理。
(五)森林利用管理处
草拟全区林业产业化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木材、竹类、林产品加工及综合利用的行业管理,以及进出口业务的管理;核发林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许可证;指导国有林场产业管理和森林公园建设;会同有关部门管理农村能源发展工作。
(六)野生动植物保护处
组织、检查和监督有关湿地保护和陆生野生动物保护的法律、法规在全区的宣传和实施工作;负责陆生野生动物的猎捕、驯养繁殖管理和陆生野生植物的经营利用、运输证件管理;负责我区林业系统水源林保护区、珍稀动植物自然保护区的管理工作;组织、指导陆生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建设和管理;负责濒危物种和国家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珍稀树种、珍稀野生植物及其制品进出口的审批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