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将林地征、占用的实地勘测、定级、评估工作交给林业事业单位承担。
3.将拟订全区林业资源调查和规划标准、规程及制度的工作,交给林业事业单位承担。
4.将林区公路的规划、建设管理的职能,交给林业事业单位承担。
5.对林木花卉的管理交给林业花卉协会承担。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自治区林业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森林生态环境建设、森林资源保护和国土绿化等林业工作方针、政策;负责拟订全区林业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负责提出林业行政的地方立法项目的建议,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委托,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草案,并依法组织实施。
(二)组织指导植树造林、飞播造林和封山育林,森林经营和林业基地建设;指导以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和防治沙漠化工作,协调和管理山区综合开发;管理自治区直属材场;指导森林公园、国有林场、苗圃、集体林场、乡镇林业工作站等基层林业工作机构的建设和管理。
(三)负责指导全区森林分类经营;组织、指导、协调全区治理开发农村“四荒”(荒山、荒水、荒地、荒滩)资源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管理农村能源发展工作。
(四)组织指导全区森林资源(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防护林、特种用途林及红树林、木本药材、热带林作物以及野生动物等)调查、规划、设计、动态监测及经营管理工作,组织编制森林采伐限额,下达年度木材生产计划,并监督执行,依法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林产品经营加工许可证;指导和监督林木、竹林的凭证采伐、凭证运输和凭证经营加工及其他林产品等林政管理工作;负责林地、林权管理和征、占用林地的审核;指导全区森林纠纷调处工作,管理森林资源有偿使用并监督林地开发利用。
(五)组织指导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管理、指导、检查全区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负责濒危物种及其制品进出口管理工作。
(六)负责管理自治区级林业资金,林业专项贷款项目,研究提出全区林业发展的经济调节意见,监督全区林业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负责国有森林资源资产化管理;监管国有林业资产,审核林业重点建设项目。
(七)负责木材、竹类、林产品加工及综合利用的行业管理,以及进出口业务的管理。
(八)指导全区林业公安、森林防火工作,负责协调、监督、查处破坏森林资源和野生动植物资源的重大案件;管理、指导和监督全区林业行政处罚;指导、监督、协调森林防火及病虫害防治、检疫工作。
(九)组织、协调林业重大科研项目、技术开发推广项目的实施及成果管理;负责林业的外事外经工作;组织林业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和交流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