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
自治区林业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桂政办发[2000]109号)
各地区行署,各地级市人民政府,柳铁,区直各委、办、厅、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后,已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0年六月二十九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委[2000]33号)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自治区人民政府直属机关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桂发[2000]9号),自治区林业厅改为自治区林业局。自治区林业局是主管林业工作的自治区人民政府直属机构。
一、职能调整
(一)划入的职能
1.将原由自治区供销社承担的竹林产业管理职能,交给自治区林业局承担。
2.将原自治区水利厅承担的在宜林地区以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的政府职能,交给自治区林业局承担。
3.将原由自治区国有资产管理局承担的国有森林资源资产化管理职能,交给自治区林业局承担。
(二)划出的职能
1.将财务关系由原自治区林业厅管理、人事关系由地市县管理的森工企业的管理职能,交给相关地市县管理。
2.将原自治区林业厅社会保险所划归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管理。
(三)取消的职能
1.指导和协调林业企业的生产经营。
2.协调林业企业与自治区有关部门和当地政府之间关系以及出现的重大问题。
3.编制林业中等教育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
4.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全区农业综合开发和扶贫等组织指导工作。
(四)转变的职能
对本材生产、木竹加工综合利用、林产化工、木浆造纸、森林旅游等林业产业的直接管理转为行业管理。
(五)下放的职能
1.将编制在自治区,人事、财务关系在地市的南宁、柳州、桂林、北海木材检查站和梧州水陆木材检查站下放给所在地市林业主管部门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