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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卫生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五)研究指导医疗机构改革,制定省医疗质量标准和服务规范并监督实施。
  (六)依法监督管理血站、单采血浆站的采供血及临床用血质量。
  (七)研究拟定全省重点医学科技、教育发展规划,组织重点医药卫生科研攻关,指导医学科技成果的普及应用工作。
  (八)制定卫生执法监督工作规划,并组织实施。
  (九)制定卫生人才发展规划和卫生人员职业道德规范,组织实施卫生技术人员资格认定标准。
  (十)负责卫生外事和援外医疗队工作,促进本省与国际间卫生技术交流与合作。
  (十一)承担省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省地方病防治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十二)负责省委保健领导小组确定保健对象的医疗保健工作。
  (十三)组织调度全省卫生技术力量,协助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对重大疫情、病情实施紧急处置,防止和控制疫情、疾病的发生、蔓延。
  (十四)管理省中医药管理局(《河北省中医药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附后)。
  (十五)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河北省卫生厅设10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
  协助厅领导组织综合性政策调研,拟定卫生工作重大政策,负责综合协调机关政务工作,拟定厅机关各项工作制度;负责会议组织、文电处理、秘书事务、机要保密、机关财务、行政事务、新闻宣传、资产、房产、信息、档案管理以及信访、保卫工作。
  (二)人事处
  研究拟定卫生人才发展规划、卫生人员工资福利标准;指导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认定工作;按有关规定管理厅机关及直属单位机构编制、人员调配、劳动工资、专家管理及干部任免等有关事宜;协助组织、指导全省卫生技术人员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及直属单位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承办卫生系统全省性表彰工作。
  (三)规划财务处
  研究提出卫生事业发展规划,指导区域卫生规划工作,统筹规划与协调全省卫生资源配置,拟定卫生财务管理规章,负责卫生事业财务管理工作;负责全省卫生事业统计及直属单位审计工作;协同有关部门拟定卫生医疗收费标准,负责卫生基本建设及管理工作;协调利用国外卫生贷款工作。
  (四)卫生法制与监督处
  拟定全省卫生立法规划,组织协调卫生法规、规章的起草工作;负责有关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负责对卫生监督员的管理和卫生执法监督;监督管理传染病防治和食品、职业、环境、放射、学校卫生工作,组织实施食品、化妆品质量地方管理规范。
  (五)基层卫生与妇幼保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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