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卫生厅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冀政办[2000]26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河北省卫生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000年六月二十七日
河北省卫生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河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委[2000]44号)和《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省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冀政[2000]13号),设置河北省卫生厅。河北省卫生厅是主管全省卫生工作的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调整
根据以农村为重点,预防为主,中西医并重,依靠科技与教育、动员全社会参与,为人民健康服务,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的新时期卫生工作方针,对卫生厅的主要职能做以下调整:
(一)划出的职能
1、交给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药政、药检职能:
(1)制定药品管理法规并监督实施;
(2)监督检查药品质量,初审或审批药品标准收载的药品;
(3)审批新药、进口药品;
(4)核发药品、医用生物制品和生物材料的生产、经营、医院制剂许可证;
(5)管理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和放射性药品。
2、医疗保险职能,交给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二)转变的职能
将卫生建设项目的具体实施、质量控制规范认证、教材编写、专业技术培训考试以及卫生机构、科研成果、相关产品的评审等辅助性、技术性、服务性工作,交给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承担。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河北省卫生厅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卫生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拟定全省卫生工作地方性法规;研究提出全省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和战略目标;制定全省技术规范和卫生标准并监督实施。
(二)制定社区卫生服务发展规划和服务标准,指导社区卫生规划的实施。
(三)研究拟定全省农村卫生、妇幼卫生工作规划和政策措施,指导初级卫生保健规划和母婴保健专项技术的实施。
(四)贯彻预防为主方针,开展全民健康教育。制定对人群健康危害严重疾病的防治规划;组织对重大疾病的综合防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