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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保税区管理委员会关于积极发展物流业的若干鼓励措施

广州保税区管理委员会关于积极发展物流业的若干鼓励措施


  为充分利用国家赋予广州保税区的政策,吸引国内投资者发展国际物流业,特制定以下鼓励措施。
  一、鼓励国内外投资者在广州保税区内设立专业或综合性的物流企业(下称物流企业),开展分销、仓储、配送、运输、包装、简单加工、货运代理、维修及培训等业务,为境内外厂商及分销商提供物流服务。其所设立的公司由广州保税区管理委员会(下称管委会)审批。
  二、经管委会认定的重点物流企业,其货物的进出口可由管委会核定的进出口公司代理服务,并免收代理服务费。
  三、经管委会认定的重点物流企业,在首先使用其自有外汇的前提下,对不足部分的外汇,由企业提出申请,管委会报国家外管局批准,给予限量购汇的方便,用于支付进口货物所需外汇。在外管局批准区内物流企业购汇之前,可由管委会核定的外贸公司协助办理购汇的有关事宜,费用从优。
  四、区内重点物流企业经管委会和海关批准,实行“集中定期报关、分批出货”等一系列海关监管措施,方便企业运作和服务客户。
  五、管委会会同广州保税区海关对区内物流企业实行分级管理。对大型跨国公司、大型物流企业,以及遵章守法、管理运作良好的企业实行即报即办,优先报验。
  六、管委会根据区内重点物流企业对保税区经济贡献的情况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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