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发生一次死亡10人及其以上,经济损失100万元及其以上,伤亡情况不明而社会影响严重的事故,所在地政府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和相关部门负责人必须迅速赶赴事故现场积极组织抢救并及时向市人民政府值班室报告。市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及有关归口管理部门和市有关安全生产监督监察部门负责人要尽快到达事故现场了解情况,协助当地政府处理善后工作。发生属于国务院《
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范围内的特别重大事故,包括:民航客机发生的机毁人亡(死亡40人及其以上)事故;专机和外国民航客机在中国境内发生的机毁人亡事故;一次死亡50人及其以上,或者一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及其以上的铁路、水运、矿山、水利、电力事故;公路和其他发生一次死亡30人及其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在500万元及其以上的事故(航空、航天器科研过程中发生的事故除外);一次造成职工和居民100人及其以上急性中毒事故;其他性质特别严重产生重大影响的事故,不仅事故发生地政府领导及相关部门负责人,而且市政府市长或分管安全工作的副市长及市有关归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监察部门负责人要尽快赶赴事故现场组织抢救。
三、伤亡事故调查
(一)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发生事故单位或其主管部门依据国务院《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和《
重庆市劳动安全条例》及有关安全生产法规组织调查。市相关安全生产监督部门、监察部门及检察、公安机关和工会组织参加调查。
(二)非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发生一次死亡1-3人的事故,由其事故所在地相关部门组织调查;发生一次死亡4-9人的事故,由各区县(自治县、市)政府授权当地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和事故单位主管部门组织调查;发生一次死亡10人及其以上的事故,由各区县(自治县、市)政府组织调查,并写出事故调查报告书。其中,发生属于国务院《
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范围内的特别重大事故,按照该暂行规定组织专案调查组,开展调查工作。
四、伤亡事故处理结案权限和时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