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政策法规宣传教育处
研究拟订质量技术监督法规建设规划,负责承办质量技术监督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草案的起草和审核工作。指导本系统的行政执法工作,组织实施行政执法的监督检查,负责行政复议及由行政案件引起诉讼的应诉工作。管理与质量技术监督有关的技术法规备案。承担局新闻发布工作。管理和组织宣传报道及期刊出版工作。负责职工普法教育工作,编制和实施教育、培训规划。负责行政执法人员的资格培训、审查、发证及干部职工的岗位培训工作。
(四)人事劳资处
负责本系统的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及国家公务员、事业单位和挂靠单位工作人员的管理工作。管理本系统县、处级领导干部的考核以及人事、劳动工资工作。管理本系统的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技术等级考核、评定工作。制订和指导实施劳动工资政策、制度和标准,负责表彰奖励工作。负责因公短期出国人员的管理和办理出国护照及签证工作。
(五)质量处
对全区质量管理工作进行指导。草拟并组织实施自治区关于质量振兴的政策措施,组织研究并提出提高质量水平的规划和意见,推广先进的质量管理经验和科学的质量管理方法。组织实施奖励制度,推进名牌战略。协调建立重大工程设备质量监理制度。负责组织重大产品质量事故的调查并提出整改意见。监督、管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工作。负责产品认证、体系认证和实验室认可的管理工作,负责认证咨询机构备案和内审员注册管理工作。负责对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的规划、设置,并组织进行授权、考核、认证、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对各类相关的中介机构实行监督指导。规范和监督质量检验中介机构。
(六)监督处
组织实施产品质量法律、法规和规章,管理和协调全区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对生产、流通领域的产品质量实施监督检查,对各行业、专业和地方实施的产品质量检查依法进行统一管理和协调。管理质量仲裁检验、鉴定工作。组织、协调全区查处生产和经销假冒伪劣商品活动中的标准、计量、质量违法行为,组织查处跨部门、跨地区相关案件及大案、要案,组织审理相关案件。受理和处理产品质量、计量、标准等方面的投诉。
(七)标准化处
组织实施标准化法律、法规和规章,组织自治区地方标准(含标准样品)的拟订、修订工作。管理企业标准备案。组织重要标准的宣传、贯彻、实施,并对实施情况进行检查。组织和指导、认可企业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组织和指导全区开展标准化信息、组织管理机构代码和商品条码、工业、农业、服务、信息、技术、进口产品、能源等标准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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