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原由自治区贸易局承担的流通环节中商品质量和标准管理及监督职能。
9.原由自治区建设厅、劳动厅、经贸委、电力局、石化局、建材局、纺织局、机械局、冶金局、煤炭局、有色金属公司、贸易局、轻工局承担的有关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及管理职能。
(三)承担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下放的职能
1.组织重要标准的实施职能。
2.对社会公正计量服务机构的监督职能。
3.省以下质量检验机构的计量认证职能。
(四)下放的职能
1.产品执行标准登记。
2.农业标准化示范管理职能。
3.销售计量器具单位登记备案。
4.企业计量定级。
(五)交由事业单位或社会中介组织承担的事项。
1.地方标准、企业标准和采用国际标准等标准化工作的技术性审查及咨询服务。
2.工业产品许可证、计量器具制造、维修许可证技术审查,认证工作中的咨询和审查等技术性评价工作;技术机构评审中的具体技术工作。
3.产品质量问题后处理环节中的技术分析、指导。
4.锅炉、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修理、改造等环节及进出口的具体检查、鉴定。
5.用于贸易结算的计量器具强制检定的技术性工作。
6.有关质量技术监督的教育、培训的具体实施。
(六)交由企业依法自主管理的事项。
1.工业企业内部的标准化、计量、质量管理。
2.非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的检定周期和检定方式。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和实施国家、自治区有关质量技术监督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负责提出全区质量技术监督地方立法项目的建议,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委托,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草案,指导监督全区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工作。
(二)管理全区质量监督工作。管理和指导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管理产品质量仲裁的检验、鉴定。组织、协调依法查处生产和经销假冒伪劣商品活动中的质量违法行为。
(三)管理和指导全区质量工作。组织实施《质量振兴纲要》。研究拟订提高全区质量水平的发展战略、规划和意见,推广先进的质量管理经验和方法。协调建立重大工程设备质量监理制度。负责组织重大产品质量事故的调查。管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