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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
质量技术监督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桂政办发[2000]111号)


各地区行署,各地级市人民政府,柳铁,区直各委、办、厅、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后,已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0年六月二十九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委[2000]33号)、国务院批转的《质量技术监督管理体制改革方案》(国发[1999]8号)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自治区人民政府直属机关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桂发[2000]9号),原自治区技术监督局更名为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是自治区人民政府直属机构,是管理全区标准化、计量、质量工作并行使执法监督职能的主管部门,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实行业务领导,对自治区以下质量技术监督系统实行垂直管理。
  一、职能调整
  (一)划出的职能
  1.西药、中药的质量监督管理,交给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2.产品质量纠纷的仲裁,交给人民法院或社会中介组织。
  (二)划入的职能
  1.原由自治区卫生厅、环保局等主管部门承担的自治区地方标准的审批职能。
  2.原由自治区劳动厅承担的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厂内机动车辆、客运空架索道、防爆电器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管理职能。
  3.原由自治区石化局、轻工局、建材局、纺织局、机械局、冶金局、煤炭工业局、有色金属公司承担的质量监督职能。
  4.原由自治区电力局、邮电局承担的用于贸易结算的电能表、电话计费器等计量器具强制检定的行政监督管理职能。
  5.农药质量工作的宏观指导和农药质量的监督职能。
  6.原由自治区经贸委承担的质量管理职能。
  7.原由自治区粮食局承担的研究制定国家粮油质量标准样品,制定粮油检测制度和办法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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