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
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政办发[2000]96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0年六月二十九日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浙江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委[2000]38号),设置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是主管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的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调整
(一)划入的职能
1.国务院下划的原批准实行养老保险行业统筹的在浙企业的养老保险管理职能。
2.省民政厅承担的农村养老保险职能。
3.省人事厅承担的机关、事业单位组织工人技术等级考核职能。
(二)划出的职能
1.原省劳动厅承担的安全生产综合管理、职业安全监察、矿山安全监察职能,交给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承担。
2.原省劳动厅承担的职业卫生监察(包括矿山卫生监察)职能,交给省卫生厅承担。
3.原省劳动厅承担的锅炉压力容器监察职能,交给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承担。
(三)转变的职能
1.不再对企业招用职工进行审批,改为依照劳动力市场管理法规和劳动合同制度进行管理。
2.不再审核新建的国有企业定员标准,改为重点调控这些企业的工资总额及工资水平。
3.不再制定企业职工奖惩方面的行政规章,改为制定适用于各类企业的惩处职工的基本准则,作为企业制定内部规章制度以及处理劳动关系的依据。
4.不再承担协调企业、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的工资政策的职能。
5.职业分类、职业技能鉴定、职业技能竞赛的具体实施,以及职业技能培训教材的组织编写工作,交由事业单位或社会中介组织承担。
6.省级公费医疗和子女统筹医疗事务性工作由医疗保险业务经办机构承担。
二、主要职责
根据上述职能调整,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的主要职责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