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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二)统一管理全区水资源(合空中水、地表水、地下水)。组织拟订全区和跨地(市)水长期供求计划、水量分配方案并监督实施;组织有关全区国民经济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及重大建设项目的水资源和防洪的论证工作;组织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费征收制度;发布全区水资源公报。
  (三)拟订节约用水规划和具体措施,组织、指导和监督节约用水工作。
  (四)按照国家资源与环境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拟定水资源保护规划;组织水功能区的划分和向饮水区等水域排污的控制;监测江河湖库的水量、水质,审定水域纳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总量的意见。
  (五)组织、指导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协调部门间和地(市)间的水事纠纷。
  (六)拟订水利行业的经济调节措施;对水利资金的使用进行宏观调节,指导水利行业的供水、水电管理及多种经营工作;研究提出有关水利的价格、税收、信贷、财务等经济调节意见。
  (七)编制、审查大中型水利基建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报告;组织重大水利科学研究和技术推广;组织拟订水利行业技术质量标准和水利工程的规程、规范,经批准后,负责监督实施。
  (八)组织、指导水利设施、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与保护;组织指导江河、水库、河口滩涂、海岸滩涂、海堤的治理和开发。
  (九)负责全区农工程建设的行业管理,组织建设和管理具有控制性的或跨地(市)的重要水利工程。归口管理全区水利工程、水利综合经营;组织、指导水库、水电站大坝及河海堤防的安全监管。
  (十)指导全区农村水利工作;组织协调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农村水电电气化和乡镇供水、农村人畜饮水工作。
  (十一)组织全区水土保持工作。研究制定水土保持的工程措施规划,组织水土流失的监测和综合防治。
  (十二)对全区水文工作实行行业管理。
  (十三)负责全区水利系统的科技、教育、国际合作工作;指导、管理全区水利系统的队伍建设。
  (十四)承担自治区防汛抗旱指挥部的日常工作,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全区防洪工作,对区内重要河道、水利工程实施防汛抗旱调度,配合建设部门做好城市排涝工作。
  (十五)办理自治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自治区水利厅设7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
  协助厅领导对各处室工作进行综合协调、组织机关日常工作,负责重要会议的组织和重要接待工作;负责宣传、文秘、行政、档案、保密、信访、机关财务工作及机关内部规章制度建设,负责机关基建、国有资产管理。负责制定机关后勤服务规则,与机关服务中心签订服务合同及监督合同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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