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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审计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自治区审计厅设12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
  处理厅机关日常政务,负责有关重要会议的组织和有关报告、文件以及审计机关管理制度的起草;编制审计工作规划,安排年度审计项目;划分厅机关和派出审计机构的审计范围;管理宣传、信息、新闻发布和机关文电处理、保密、信访、档案管理、行政后勤、保卫等项事务;管理审计事业经费,对厅所属单位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承担自治区审计厅举报中心的工作。
  (二)人事教育处
  负责办理厅机关、派出机构及直属单位机构编制及人员管理、工资福利;办理人员出国有关手续;做好审计系统审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考试、评审工作;协助地、市管理地、市级审计机关负责人;组织和指导审计系统的教育培训和精神文明建设。
  (三)法规处
  负责承办与审计有关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草案的起草、修改和审核工作;研究财政经济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提出有关建议;组织对地区、地级市审计机关和社会审计组织审计业务质量的监督检查;审核与复核厅机关和派出机构的审计报告、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受理审计行政复议和应诉;组织实施审计普法教育;指导地区、地级市审计机关的执法工作。
  (四)财政审计处
  草拟自治区预算执行的审计总体方案、汇总审计结果,负责自治区预算执行情况、地方税务系统税收征管情况、区金库办理预算资金的收纳拨付情况;地区行政公署、地级市人民政府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负责审计广西注册会计师协会的财务收支状况;开展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指导地区、地级市财政审计业务。
  (五)金融审计处
  负责审计署授权对中央驻广西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保险公司和地方金融机构、非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资产、负债、财务收支审计;开展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指导地区、地级市金融审计业务。
  (六)行政事业审计处
  负责审计与自治区财政有拨缴款关系的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直属事业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自治区人大机关、自治区政协机关、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机关、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机关和政党组织、社会团体的财政财务收支;开展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指导地区、地级市行政事业审计业务。
  (七)经贸审计处
  负责审计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下属单位的财务收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配合财务总监,对国有重点大中型企业进行审计监督;开展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指导地区、地级市经贸审计业务。
  (八)农业与资源环保审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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