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自治区审计厅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审计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负责提出审计地方立法项目的建议,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委托,起草有关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草案,并依法监督执行;组织领导、协调监督地区、地级市审计机关的业务。
(二)向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审计署报告及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审计情况,提出制定和完善有关宏观调控措施的建议。
(三)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规定,直接进行下列审计:
1.自治区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
2.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事业单位及下属单位的财务收支。
3.地区行政公署、地级市人民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
4.自治区国有地方商业银行、自治区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和损益状况。
5.自治区人民政府部门管理的和受自治区人民政府委托由社会团体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环境保护资金、社会捐赠资金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
6.审计署授权对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
7.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由自治区审计厅进行的审计。
(四)向自治区人民政府主席提交自治区预算执行的审计结果报告,并报审计署;受自治区人民政府委托向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提出自治区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财务收支审计工作报告。
(五)组织实施对贯彻执行国家财政方针政策和宏观调控措施情况的行业审计、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
(六)依法及按有关规定对党政机关、群团组织、企业事业领导干部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指导地区、地级市审计机关经济责任审计业务。
(七)依法受理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审计决定的复议申请。
(八)与地区行政公署、地级市人民政府共同领导地、市级审计机关,协同办理地区、地级市审计机关负责人的任免事项。
(九)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自治区人民政府规章,配合财务总监,对国有重点大中型企业和国家重点建设项目进行审计监督;组织对其他国有企业和国家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
(十)组织实施对内部审计工作的指导与监督;监督检查社会审计中介组织的审计业务质量;组织审计专业培训。
(十一)组织开展审计领域的国际交流活动。
(十二)承办自治区人民政府交办和审计署授权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