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
自治区审计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桂政办发[2000]73号)
各地区行署,各地级市人民政府,柳铁,区直各委、办、厅、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审计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后,已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0年六月十六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审计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委[2000]33号)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自治区人民政府直属机关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桂发[2000]9号),保留自治区审计厅。自治区审计厅是主管全区审计工作的自治区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调整
(一)划出的职能
1.将指导和管理社会审计的职能划归自治区财政厅。
2.减少统一部署的审计项目,地、市审计项目由地市审计机关根据地区行政公署、地级市人民政府的要求自行安排。
(二)新增的职能
1.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的规定,审计监督自治区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
2.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的规定,审计监督自治区国有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和损益状况。
3.依法及按有关规定组织对党政机关、群团组织、企业事业单位领导干部及其他需要审计对象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4.审计监督社会保障资金和环境保护资金。
(三)转变的职能
将自治区审计厅派驻自治区部分政府部门及其直属事业单位的审计处调整为派出机构,其人、财、物由自治区审计厅直接管理,被审计单位负责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