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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侨务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
自治区侨务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桂政办发[2000]89号)


各地区行署,各地级市人民政府,柳铁,区直各委、办、厅、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侨务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后,已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0年六月十六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侨务办公室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委[2000]33号)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自治区人民政府直属机关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桂发[2000]9号),保留自治区侨务办公室。自治区侨务办公室是自治区人民政府主管侨务工作的直属机构。
  一、职能调整
  把地、市、县安置难民工作职能,下放给有关地、市、县。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自治区侨务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
  (一)协助自治区人民政府管理侨务工作。负责提出全区侨务工作地方立法项目的建议,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委托,起草有关侨务工作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草案,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开展华侨、华人及港澳特别行政区同胞工作。
  (二)贯彻和实施有关的侨务工作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并负责监督检查。调查研究国内外侨情,向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提供侨务信息,拟订广西侨务工作发展规划,指导地、市、县开展侨务工作。
  (三)调查研究引进华侨、华人及港澳特别行政区同胞资金、技术、人才工作的情况,努力发挥侨乡优势,促进引进工作的开展。协助自治区人民政府办理华侨、华人及港澳特别行政区同胞捐赠物资的相关工作。研究侨汇方面的有关问题。
  (四)在中央对外宣传方针指导下,研究和开展对华侨、华人的宣传、文化交流及华文教育工作。加强侨校管理,办好华文教育基地。
  (五)会同有关部门依法保护归侨、侨眷及华侨、华人在国内的合法权益。开展对归侨、侨眷及港澳特别行政区同胞在内地的眷属的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归侨、侨眷就业工作。协调和指导搞好华侨企业的改革发展和稳定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归侨、侨眷代表人士的人事推荐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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