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实施国家信息产业发展战略、方针政策及电子信息产品制造业、软件业和无线电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研究制订振兴广西信息产业发展战略和总体规划,推进国民经济与社会服务信息化。
(二)负责提出全区电子信息产品制造业、软件开发业和无线电管理地方立法项目的建议,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委托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草案;拟订广西信息产业中长期发展规划;负责行业行政执法和执法监督。
(三)组织拟订电子信息产品制造、软件开发、电子信息技术与系统的推广应用和电子信息网络的技术政策、技术体制、技术标准和创新目标,经批准后组织实施;指导电子信息产品质量监督与管理。
(四)负责全区无线电频率、公共通信资源的分配与管理;负责无线电台(站)设置审批、建设布局和台址审查、频率及呼号指配和执照核发;负责无线电监测和监督检查,依法组织实施无线电管制,协调处理无线电干扰及有关事宜,维护空中电波秩序;根据授权参与涉外无线电管理工作。
(五)负责全区信息网络资源的统一管理,依法对信息服务市场进行监管、实行必要经营许可制度,进行服务质量监督,保障公平竞争,保证普通服务,维护国家和用户利益。
(六)根据产业政策与技术发展政策,引导与扶持信息产业的发展,指导产业结构、产品结构和企业组织结构调整,推进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指导国有企业改革和重组;运用市场机制,合理配置资源,科学布局,防止重复建设。
(七)推进电子信息产品制造业、电子信息技术推广应用和软件业的科技与产业开发工作,组织协调重点科技项目攻关和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创新,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
(八)负责对军工电子企业实行行业管理。
(九)协助业主推进国家和自治区重点信息化工程;指导、协调与组织有关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信息网络的建设;指导电子信息技术的推广应用和信息化普及教育。
(十)组织指导电子信息产业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与交流及利用外资工作。
(十一)贯彻实施国家信息产业干部与人才的培养方针、政策,做好信息产业管理及技术人才的培养、教育、交流和引进工作。
(十二)负责行业统计及行业信息发布。
(十三)办理自治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自治区信息产业局设6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