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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环境保护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十一)监督管理辐射环境、放射性废物;承担核事故、辐射环境事故场外应急工作;组织制定、修改和实施本省核电厂场外应急计划;协调、联络、督促和检查各专业组的应急计划准备情况;负责应急指挥中心值班、管理工作;对电磁辐射、核技术应用、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工作实行统一监督管理。
  (十二)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省环境保护局设9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
  组织协调局机关日常工作;承办综合性会议组织、文电、秘书、保密、档案、信息、信访、督查、督办等政务工作;组织制定机关内部规章制度;负责有关环境污染事故和环境污染纠纷处理的协调、联络、督办工作;组织指导全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和局机关财务工作;负责行政后勤和安全保卫工作。
  (二)计划财务处
  组织制订并监督实施省环境保护规划和计划;参与制定本省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及国土开发整治、区域经济开发、产业发展、资源节约、综合利用规划;组织制订并监督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和全省跨世纪绿色工程规划;参与编制本省可持续发展纲要;负责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的制定与考核;负责环境保护统计;发布环境状况公报;组织制订超标排污费和排污水费征收标准和有关规章,负责排污费的管理和使用;指导局系统财务管理,负责局系统的财务审计;管理信息中心。
  (三)政策法规处
  贯彻执行国家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负责组织草拟有关环境保护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文稿,起草有关规范性文件;起草重要综合性材料;负责处理重大违反环保法规行为;办理环境行政处罚、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组织行政处罚中的听证活动;负责环境保护的行政稽查工作。
  (四)人事处
  承担局机关和直属单位机构编制和人事管理工作;规划和组织环境保护系统在职人员培训教育;管理局机关、直属单位人员出国政审;管理局机关离退休人员;组织全省环境保护行政奖励表彰;协助市组织部门管理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领导干部;管理和指导直属单位科技人员技术职务评聘工作。
  (五)监测科技处
  组织协调环境保护科学研究、开展国内外有关的技术合作、学术交流活动;组织环境保护重大技术攻关和技术示范工程;管理科技成果;制订地方环境标准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国家环境标准及环境保护行业标准;指导环境管理体系(ISOl4000)和环境标志、有机食品认证及环保产品认定工作;组织实施环境保护资质认可制度;管理生物技术环境安全;参与制订全省的环保产业发展规划,指导和推动环境保护产业发展;管理环境监测工作;监督执行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规划建设和指导环境监测网络工作;组织编报环境质量报告书,定期发布重点城市和流域环境质量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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