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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环境保护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环境保护局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浙政办发[2000]86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浙江省环境保护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0年六月二十九日

浙江省环境保护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浙江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委[2000]38号),设置浙江省环境保护局。省环境保护局是省政府主管环境保护工作的直属机构。
  一、职能调整
  (一)划出的职能。
  制订环境保护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的职能交给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环境保护局参与有关工作。
  (二)划入和新增的职能。
  1.农村生态环境保护职能。
  2.机动车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能。
  3.核设施、核技术和放射性同位素应用、光污染、电磁辐射的环境监督管理职能。
  4.管理和组织协调环境保护国际条约国内履约活动职能。
  5.生物技术环境安全职能。
  6.组织推行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的认证工作的职能。
  7.协助市组织部门管理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领导干部的职能。
  (三)交给直属事业单位的职能。
  自然资源核算工作、环境保护科技成果登记和项目推广、环境标志认证、环保产品认定以及其他有关的资质认证技术性、环境监测技术性和事务性工作。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省环境保护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受委托研究起草有关环境保护行政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经审议通过后组织实施;受省政府委托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二)组织制订和监督实施环境保护规划及本省确定的重点区域、重点流域污染防治、生态保护规划;编制环境功能区划;制订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及相关政策;审核市和重点县(市)城市总体规划中的环境保护内容;参与编制本省可持续发展纲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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