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
质量技术监督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浙政办发[2000]101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0年七月三日
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浙江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委[2000]38号),设置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是省政府管理质量、标准化、计量工作并行使执法监督职能的直属机构。
一、职能调整
(一)划出的职能。
1.西药、中药、医疗器械的质量监督管理职能交给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产(商)品质量纠纷的仲裁,交给人民法院或社会中介组织。
(二)划入的职能。
1.由原省计划与经济委员会承担的质量管理职能。
2.由原省劳动厅承担的锅炉、压力容器、电梯、防爆电器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监督管理职能。
3.原由省电力局和邮电管理局承担的用于贸易结算的电能表、电话计费器等计量器具强制检定的行政监督管理职能。
4.农药质量工作的宏观指导和农药质量的监督职能。
5.原由省环境保护局承担的浙江省环境保护地方标准的审批职能。
6.原由省卫生厅承担的浙江省食品卫生地方标准的审批职能。
7.由原省石油化学工业厅承担的化学危险品质量监督管理职能。
8.省以下质量技术监督系统实行垂直管理的职能。
(三)转移或下放的职能。
1.地方标准的技术性审查及咨询服务,交由社会中介组织或事业单位承担。
2.质量技术监督工作中的技术性评价,交由社会中介组织或事业单位承担。
(1)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验证确认;
(2)企业标准化水平确认和工业企业计量水平确认;
(3)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和执法监督等方面的计量器具强制检定的技术性工作;
(4)认证咨询机构咨询能力的具体技术评定职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