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人民政府
法制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冀政办[2000]33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河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000年六月二十七日
河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职能配置、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河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委[2000]44号)和《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省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冀政[2000]13号),设置河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河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是协助省长办理法制工作事项的省政府直属机构。
一、职能调整
将原省政府法制局参与或者组织检查专业法律、法规、规章执行情况的职能,划归各有关职能部门。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河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
(一)统筹考虑、统一规划省政府立法工作,拟定省政府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并督促指导。
(二)审查修改各部门报送省政府的地方性法规草案、行政规章草案,从法律角度审查部门报送省政府审核的规范性文件。
(三)起草或者组织起草若干重要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行政规章草案。
(四)承办行政规章的立法解释工作。
(五)组织或者参与对行政处罚、行政复议、行政赔偿等涉及政府行为共同规范的综合性法律、法规、规章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研究上述范围内法律、法规、规章的实施及行政执法中带普遍性的问题,向省政府提出完善制度和解决问题的意见;拟定有关配套规章、文件和答复意见,并负责有关实施工作。
(六)负责行政执法证、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国旗制作指定企业证书》的审批、备案、发放工作,行政罚没许可证的审核备案工作。
(七)协调部门之间在地方立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实施中的矛盾和争议。
(八)受理省政府管辖的行政复议案件;受省政府法人代表委托,代理行政诉讼案件的应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