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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物价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五)配合有关职能部门审批、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和调整收费标准,组织实施收费许可证制度和收费的定期验审制度,监督收费执行情况;参与清理整顿乱收费工作。
  (六)负责对市场价格行为的管理和监督,规范和引导经营者定价行为;制止价格垄断、价格欺诈、低价倾销、牟取暴利等不正当价格行为,维护正常的市场价格秩序;经省政府批准,适时采取价格干预措施,平抑市场价格。
  (七)负责指导、协调全省的价格监督检查工作,组织全省性的价格监督检查;依法对省直各部门、市级人民政府和省属企事业单位的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各类价格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受理价格投诉、举报;指导社会价格监督组织开展价格监督检查活动;组织实施商品和服务明码标价制度;开展“物价、计量信得过”活动;指导企业建立健全内部价格管理制度。
  (八)负责市场价格的监测、监审,调查分析市场价格变动趋势;指导全省建立健全价格调节基金和风险基金制度及重要商品储备制度;负责全省工农业商品、公用事业的生产成本和流通费用及收费项目成本的调查分析;建立全省价格信息网络,及时向政府提供价格政务信息,定期发布市场价格信息。
  (九)负责对全省涉案价格鉴证机构的监督管理和资格确认工作,指导全省价格事务机构开展价格评估、价格鉴证、认证、咨询、仲裁,以及拍卖公物的底价认证和财物拍卖等价格事务工作。
  (十)负责全省物价系统的业务教育培训工作;指导省价格协会工作。
  (十一)承办省政府和省发展计划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省物价局设6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
  负责协调厅机关的政务工作;负责文秘、重要公务、信息、信访、宣传、机要、保密、档案和局机关后勤行政管理工作。
  (二)人事教育处
  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要、劳动工资、机构编制管理工作;负责局机关离退休人员管理和直属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工作;负责对本系统人员的业务教育培训和局机关的普法宣传教育工作。
  (三)价格调控与法规处
  制订价格改革的中长期规划,制订全省物价工作的年度计划;测算价格总水平的调控目标,制订价格调控措施;指导市场价格监测工作,综合分析全省价格形势,提出对策建议;制订全省的价格管理目录,负责价格政策协调工作;指导全省建立健全价格调节基金制度;负责组织草拟有关价格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文稿,起草有关规范性文件;负责对不正当价格行为的认定,受理价格行政复议案件,组织执法监督检查;负责本系统的普法宣传教育;指导基层价格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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