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物价局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浙政办发[2000]90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浙江省物价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0年六月二十九日
浙江省物价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浙江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委[2000]38号),浙江省物价局改为浙江省发展计划委员会管理的主管物价工作的副厅级行政机构。
一、职能调整
(一)转变的职能
价格管理从以微观管理为主,转变为微观管理与宏观调控并重;从以管理国内经营者价格为主,转变为对国内经营者、各类合资和外商投资企业在我国管辖范围内的价格行为实行全方位的管理;对适宜在市场竞争中形成价格的一般商品和服务价格,转为经营者定价。
(二)下放的职能
对以城市或地区形成价格为主、又确需管理的商品和服务价格,下放市、县管理。
(三)划出的职能
将有关证照发放、业务登记、市场价格和成本监测调查、价格事务、行业价格指导等价格管理中的前期性、基础性、辅助性和服务性的工作,交由事业单位、价格协会和中介服务机构承担。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省物价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我省有关价格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贯彻实施国务院及其价格主管部门下达的价格改革和价格调整方案;制订全省价格改革的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价格总水平调控目标和调控政策,制定全省的价格管理目录,并组织实施。
(二)受委托研究起草有关价格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经审议通过后组织实施;制订全省价格管理的行政措施;受理价格行政复议案件和申诉案件。
(三)负责全省价格综合平衡,指导、协调、监督省直有关部门和市、县人民政府及其价格主管部门的价格工作;处理价格争议;指导全省性行业组织的价格自律工作。
(四)负责对全省范围内的商品和服务价格进行管理;制定和调整价格分工审批权限内的工农业商品价格、房地产价格、垄断性经营的价格、重要的公用事业和公益性服务价格、经营性和中介服务收费、以及无形资产等属于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