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研究制订本省对外文化文物交流的发展规划,归口管理对外文化工作及对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文化交流工作;按规定权限申报和组织实施全省对外文化交流计划和项目。
(八)制订全省文化、文物事业基本建设规划,指导全省文化、文物设施建设,指导直属单位搞好基建工程的管理工作。
(九)审核、报批全国重点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承担国家级、省级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保护区、世界文化遗产项目的相关审核、申报和管理工作;实施文物保护与抢救工作;依法审核报批考古发掘、文物保护、文物维修项目;编制文物维修经费预算,申报、核拨、管理文物维修经费。
(十)研究、制订全省博物馆、纪念馆的发展规划,指导全省博物馆的建设和各博物馆之间的协作、交流,组织全省国有文物鉴定,负责文博单位藏品借用、交换、调拨,审核、报批重大展览项目。
(十一)指导和管理直属企事业单位;指导文化、文物行业协会、学会的业务活动。
(十二)承办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省文化厅设10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
协助厅领导对有关工作进行综合、协调、督促和检查;协调厅机关政务;管理厅机关的行政事务;负责草拟有关文化、文物行政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文稿。
(二)人事处
研究制订全省文化艺术人才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推进全省文化事业体制改革和省级文化系统人事制度改革;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和劳动工资工作;负责省级艺术教育工作;承担社会文化社团资格审查。
(三)计划财务处
编制全省文化经济政策;负责直属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和财务工作的指导、监督;管理省级文化系统的事业经费;指导全省文化系统基本建设工作,管理省级文化系统基本建设;负责全省文化、文物事业统计工作。
(四)艺术处
研究制订和组织实施全省文艺事业的发展战略、政策及规划,管理全省专业文化、艺术事业;调控全省文艺事业的发展结构及布局;研究指导艺术专业剧团的管理体制改革;宏观指导全省专业文艺创作和艺术生产工作;组织、指导全省重大文艺活动,指导直属艺术单位的业务建设。
(五)社会文化处
研究制订和组织实施全省群众文化、少数民族文化、少儿文化和图书馆事业发展规划及政策;宏观指导全省社区文化、企业文化、校园文化等建设;归口管理全省重大社会文化活动。
(六)文化产业与电影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