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负责提出财政扶贫资金、扶贫信贷资金、以工代赈资金、新增扶贫资金的投向和分配计划,交由自治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讨论决定后组织实施。
(四)研究制定全区扶贫开发项目和资金的管理办法;指导、监督扶贫资金、物资的使用;组织全区贫困状况的监测与统计。
(五)动员、组织社会各界支持、参与扶贫开发,检查、督促落实区直机关挂钩扶贫责任制;负责区内外扶贫协作工作。
(六)组织全区特困人口的异地安置工作,负责全区小额信贷扶贫的计划、协调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实施以工代赈和贫困地区基础设施建设;会同劳动与社会保障部门组织贫困地区劳务输出工作。
(七)负责对广西外资扶贫管理中心(自治区世行扶贫项目办公室)的管理和监督,指导外资扶贫项目的实施。
(八)负责规划、协调贫困地区干部培训和农民实用技术培训;协调、组织有关部门实施教育扶贫和科技扶贫。
(九)负责对广西扶贫基金会的政治、党建、财务、人事以及对外交流、接受资助等事项的管理。
(十)承担自治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和革命老区建设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一)承办自治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自治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内设5个职能处。
(一)综合处
负责办公室机关的综合协调和重要会议的组织、公文办理和起草综合性文件,制定机关工作制度、工作计划并监督检查;负责人事、劳资、职称评聘和干部培训工作;负责纪检、监察、计划生育及离退休人员管理;负责信访、提案的办理和收发、文印、档案、保密和印章管理;负责扶贫状况的监测与统计工作;负责机关行政、财务等后勤管理工作;负责与广西扶贫基金会的联系工作。
(二)资金管理处(挂自治区小额信贷扶贫协调办公室牌子)
研究草拟扶贫资金的管理办法,指导监督扶贫资金的使用;负责提出财政扶贫资金、扶贫信贷资金、以工代赈资金和新增扶贫资金的投向和分配计划建议,经批准后组织实施;负责全区小额信贷扶贫的计划、协调、组织、统计等管理工作;负责地市小额信贷协调办公室工作人员和县扶贫总社主任的培训工作。
(三)项目管理处
拟订扶贫项目规划和年度计划;承办地、市、县年度项目计划的审批工作;拟订扶贫项目的实施管理办法,组织扶贫项目的协调、实施、检查、监测、验收和评价;负责异地安置扶贫的规划、计划和管理;协调有关部门组织实施以工代赈和贫困地区基础设施建设工作;拟订贫困地区生态扶贫、科教扶贫的规划和计划,并协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