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桂政办发[2000]115号)
各地区行署,各地级市人民政府,柳铁,区直各委、办、厅、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后,已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0年六月二十九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
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委[2000]33号)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自治区人民政府直属机关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桂发[2000]9号),广西壮族自治区扶贫开发办公室改为广西壮族自治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为自治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的常设办事机构。
一、职能调整
(一)划出的职能
1.将扶贫开发具体项目的审批权下放给地区行署,市、县人民政府。
2.将扶贫异地安置点的经营管理、行政管理和社会服务的职能交给承办的企业和当地人民政府。
3.将扶贫开发项目的产前、产中、产后的服务职能交给下属事业单位和地区行署,市、县人民政府。
(二)划入的职能
将原由自治区民政厅管理的自治区革命老区建设委员会办公室,改由自治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管理。
(三)增加的职能
1.负责全区小额信贷扶贫工作的协调和管理。
2.指导广西外资扶贫管理中心(自治区世行扶贫项目办公室)的工作。
3.负责广东、广西两省(区)扶贫协作工作。
4.负责广西扶贫基金会的管理工作。
二、主要职责
根据上述职能调整,自治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扶贫开发工作的方针、政策;组织实施国家扶贫开发计划。
(二)根据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提出的扶贫开发目标、任务,拟订全区扶贫开发规划和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