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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开放建设设计市场的决定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开放建设设计市场的决定
(渝府发[2000]64号)


万州、黔江开发区管委会,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改革开放以来,我市对开放建设设计市场(以下简称设计市场)做了有益的探索,有力地推动了我市的城市建设与发展。当前,为适应我国加入WTO和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新形势,必须进一步开放设计市场,吸引境内外优秀设计机构参与重庆城市建设,以不断提高我市设计水平和城市形象。现就进一步开放重庆设计市场作出如下决定:
  一、进一步开放设计市场的范围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以下设计均属开放范围:
  (一)规划设计
  在市或区县(自治县、市)城市总体规划和市或区县(自治县、市)域城镇体系规划指导下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二)建筑设计
  除涉及国家安全的保密工程、抢险救灾等经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特殊项目外,建筑设计分类标准二级以上的建筑、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小区、标志性建筑、纪念性建筑、重要地区和重要风景区的建筑、大型市政基础设施和政府投资项目(包括政府参股或政府提供保证的使用国外贷款进行转贷的投资项目)的建筑方案设计。其中,标志性建筑、纪念性建筑必须进行国际建筑方案竞标。
  (三)工程勘察
  本条第(二)项所列项目的工程地质、工程测量、岩土工程、水文地质与水环境工程。
  (四)其他
  包括本条第(一)、(二)项的设计咨询,第(二)项的设计监理和设计优化。
  二、进入设计市场的条件
  凡符合以下条件的境内外机构,均可申请进入重庆设计市场:
  (一)持有国家建设部颁发的规划设计、建筑设计、工程勘察甲级资质证书的境内机构。
  (二)具有相应项目的规划或设计经历与业绩的境外机构。
  (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和重庆市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
  (四)遵守重庆市有形建筑市场的有关规定。
  (五)具有提供承接相应项目履约保函的能力。
  三、鼓励进入设计市场的措施
  (一)凡符合条件的境内外建筑设计、工程勘察机构,经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及符合条件的境内外规划设计机构,经向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经批准后,可一次性办理进入重庆设计市场手续。
  (二)鼓励境外著名的设计机构在重庆设立分支机构或办事处,并为其寻址提供方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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