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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国办发[1999]79号文件精神稳定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的通知

  要继续加强科技培训工作。各级农业技术推广部门在做好对农民适用技术培训工作的同时,还要加强自身业务培训今后,各级财政每年都要安排一定的培训经费,有计划地将农业科技人员输送到专业学校进修深造,更新专业知识,提高业务水平。
  三、深化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改革,提高自我发展能力
  各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要解放思想,更新观念,开拓思路,面向市场,面向农民,建立以提高经济效益为中心、提高农民素质为目标的运行机制。要想方设法把农民组织起来,引导千家万户分散经营的农民自觉应用科学技术,提高组织化程度,为农业生产向更高更深层次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
  基层农业技术推广机构要利用当前进行农业产业结构调整的有利时机,积极探索新的发展路子,采取农业股份合作制、技术承包、技术入股、兴办龙头企业、与农民或其它企业结成利益共同体等多种形式,开创农业技术推广事业的新局面。
  要坚持国家扶持与自我发展相结合的原则,积极探索和建立市场经济下农业技术推广体系的运行方式。在完成国家赋予的公益性职能的前提下,各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要充分发挥自身的优势和技术特长,围绕种子、苗种、化肥、农药、农机具等农业生产资料的经营,实行技物结合,兴办经济实体,拓宽服务领域,开展有偿服务,进一步增强自身的经济活力和业务实力。
  四、鼓励农业科技人员到基层工作
  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研究制定支持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兴办经营实体的政策措施,切实落实既有的农业技术服务优惠政策,鼓励农业科技人员到农业生产第一线,直接为农民服务。
  旗县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人员到乡镇农业技术推广站工作,可继续享受《国务院批转劳动人事部、农牧渔业部、林业部、财政部关于加强农业第一线科技队伍的报告的通知》(国发[1983]74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贯彻国务关于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问题的通知》(内政发[1994]67号)规定的向上浮动一级工资的政策,同时可以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事厅、农业厅关于提高农业事业单位部分岗位津贴的通知》(内人薪字[1996]11号)精神,提高8%的岗位津贴标准。分配到乡镇农业技术推广站工作的大中专毕业生,可按照“内政发[1994]67号”文件规定,在试用期间执行定级工资,试用期满履行定级手续后,在一、二类艰苦边远地区工作的,其职务工资在定级工资基础上可高定一档,在三类艰苦边远地区事业单位工作的,其职务工资在定级工资的基础上可高定二档;人事关系可转到工作单位或保留在旗县政府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科技人员到基层领办经济实体,其身份、职称不变,工龄连续计算,且可优先评聘职称,优先评选先进,优先提拔使用。在评职称时,对取得突出成绩的,可不受学历、外语条件的限制。
  五、加强管理,依法保护农业技术推广事业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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