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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国办发[1999]79号文件精神稳定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的通知

  二、进一步稳定和健全农业技术推广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对基层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性质、人员编制、经费保障等都做出了一系列具体的规定,自治区也出台了相应的优惠政策和法规,这是推进农业技术推广事业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各地必须加大工作力度,认真贯彻执行。
  旗县、乡镇苏木农业技术推广机构是事业单位,各地要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继续做好定性、定编、定员工作。乡镇农业技术推广站编制内专业技术人员的比例不得低于80%,站长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具有中级职称。1996年“三定”工作之前安排到乡级农业技术推广站的非业务人员原则上应予清退;清退确有困难的,年龄只限35周岁以下、同时具有高中文化程度、热爱农业技术推广事业的人员,可以考虑留用,但必须经过自学考试、推荐上学,在3年内达到中专以上与所从事的农技工作相关的学历后,单位有空编时,可在编内安排使用。“三定”工作之后进入乡级农技站的非专业人员必须全部予以清退。旗县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编制内的专业技术人员比例应达到85%以上,其中,大专以上学历人员要达到70%以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和《关于财政支持农业技术推广的若干意见》(财农字[1995]329号)的规定,各级政府对各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纳入财政预算编制内人员的经费必须予以保证并按时足额到位。同时,各级政府应有计划地逐年提高对农业技术推广事业的投入,财政部门要逐年增加用于发展农业技术推广事业的经费,抓好落实,要安排一定数量的农业技术推广事业专项发展资金,推动农业技术推广事业的不断发展。
  截止目前,我区仍有不少盟市、旗县和相当一部分乡镇未建农业技术推广中心、基层服务站,这种状况不忙不符合国家和自治区的政策要求,而且也极不适应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为此,从2000年开始,自治区将采取“分级建设、突出重点”的办法,每年有计划地安排一定数量的资金,集中用于盟市、旗县两级农业技术推广中心的建设。今后,乡镇农业技术推广站的建设要由各盟市、旗县和乡镇负责。要力争在“十五”期末,将全区盟市、旗县的农业技术推广中心和基层服务站全部建成,确保科教兴农工作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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