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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国办发[1999]79号文件精神稳定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国办发
[1999]79号文件精神稳定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的通知
(内政办发[2000]76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各有关事业单位: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农业部等部门关于稳定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79号,《内蒙古政报》1999年第10期刊发,以下简称《通知》)是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农业和农村工作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精神,加强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的重要的政策措施。根据当前全区农业技术推广体系的状况,从推动《通知》精神贯彻落实、切实稳定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的角度考虑,有必要对有关政策问题做出进一步的重申和明确。为此,现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确立农技推广体系的特殊重要地位
  基层农业(包括农业、畜牧业、林业、渔业、水利、农机等行业,下同。)技术推广体系是实施科教兴农战略的基础,也是提高农民科学文化素质和推进农业产业结构战略调整的重要依靠力量。经过多年的努力,目前我区已初步建成了比较健全的农业技术推广服务网络,特别是基层乡镇站实施“三定”以来,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进一步得到了加强,各级农业技术推广部门在农业新技术的引进、试验示范和推广应用,以及科技培训和技术咨询等方面取得了显著的业绩,在促进农业科研成果的转化、推动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目前一些地方的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仍然存在很多问题,比如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不健全,违反国家和自治区关于农业技术推广的法律规定随意侵占基层农技推广站房舍。安插非专业人员进站工作甚至担任主要职务,拖欠乡镇站事业经费甚至收缴乡镇站服务经营创收,截留、挪用农业技术推广专项资金,科技人员学非所用,等等。这些问题直接影响着农业技术推广事业的发展和科教兴农的进程。各级政府必须充分认识到,没有稳定的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就没有农业的稳定发展。因此,要高度重视农业技术推广体系的建设,特别是在当前的机构改革中,要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2000年农业和农村工作的意见》(中发[2000]1号)关于“县乡两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是农技推广的基础力量,要在继续做好定性、定编、定员工作的基础上,增加推广经费,改善工作条件,提高人员素质,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的要求,把农业技术推广体系的建设作为特殊的公益性行业,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予以支持,确保农业技术推广体系的稳定、健康发展,充分发挥其在推进农业科学技术向现实生产力转化方面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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