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健全煤炭经营资格审批制度,这是整顿煤炭经营秩序的关键。目前尚未建立煤炭经营资格审查办公室的区、县(自治县、市),要由经委和煤炭主管部门共同组建资审办公室,负责本地区的资审工作。对1999年底以前已经设立的煤炭经营企业(含需持有经营资格证的煤矿和外地在渝设立的经营企业),无论是否领取了“重庆市煤炭经营许可证书”,均要从现在起到9月20日前组织进行一次复审(审查)。由企业填写“重庆市煤炭经营资格审批申请表”(表式附后,可向市资审办领取或自行复制),并按填表说明附齐有关材料,经所在地资审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和分工权限进行初审后,转报市资审办审定。符合规定的煤炭经营条件的予以确认,并换发(发给)全国统一印制的“煤炭经营资格证书”。在全国统一印制证书未领取前,原有“重庆市煤炭经营许可证书”继续有效。凡资格审查未予通过的,市资审办应及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依法办理变更及注销登记。
2、依法整顿煤炭经营秩序。全市各级整顿煤炭经营秩序领导小组和煤炭经营资格审查办公室要会同工商等有关部门,遵照《
煤炭法》、《
煤炭经营管理办法》、《
重庆市设立煤炭经营企业审批实施暂行办法》的规定,对本行政区内的煤炭经营企业(包括外地在渝设立的企业)依法进行清理整顿。查验是否持有“煤炭经营资格证书”和“营业执照”,是否有违法经营行为。禁止未取得煤炭经营资格的单位和个人经营煤炭,禁止从事煤炭运输的车站、港口及其它运输企业利用其掌握的运力经营煤炭,禁止行政机关经营煤炭。在整顿煤炭经营秩序期间,暂停审批新设立煤炭经营企业的经营资格。
3、加强对煤炭经营的行政执法检查。在整顿煤炭经营秩序期间,全市各地区要组织经委、煤炭、工商、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主管部门开展对煤炭经营的行政执法检查。通过执法检查,规范煤炭经营秩序,巩固清理整顿成果。
四、工作步骤
整顿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准备阶段。从现在起至7月底,做好整顿的各项准备工作,包括:建立本地区的整顿煤炭经营秩序领导小组和煤炭经营资格审查办公室,制定本地区的整顿实施方案,采取各种形式进行宣传、动员和工作部署,搞好调查摸底等各项有关工作。
第二阶段,整顿实施阶段。8月至9月,开展整顿治理工作。以《
煤炭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对非法煤炭经营企业予以取缔;对已领取经营许可证但复审不具备煤炭经营条件的企业,取消其煤炭经营资格,对已领取经营许可证并具备煤炭经营条件但有违规行为的企业,要下达整改通知书,限期整顿,仍达不到标准的,取消其经营资格,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依法办理注销或变更登记。要加强执法检查监督,边整边改。通过整顿,取缔非法煤炭经营企业,禁止非法煤矿生产的煤炭进入流通环节,禁止经销非法煤矿生产的煤炭,规范煤炭经营企业行为,实现煤炭经营秩序基本正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