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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民族宗教事务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七)研究民族教育改革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帮助解决民族教育中的特殊困难;配合教育主管部门承办对民族地方的教育援助和国家民族教育扶持有关事宜;参与河北师范大学民族经济与行政管理系的招生、分配工作。
  (八)联系少数民族干部,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教育和使用工作。
  (九)依法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保护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权利,保护宗教教职人员履行正常的教务活动,保护信教群众正常的宗教活动。
  (十)引导、促进宗教在法律、法规和政策范围内活动,防止和制止不法分子利用宗教进行非法、违法活动。
  (十一)推动宗教界人士进行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拥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的自我教育,巩固和发展同宗教界的爱国统一战线,团结和动员广大信教群众为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服务。
  (十二)帮助宗教团体培养、教育宗教教职人员;管理省属宗教院校,协助做好国家宗教院校有关工作;办理宗教团体需由政府协助或协调的事务。
  (十三)了解掌握国内外宗教状况、动态;支持帮助宗教界开展对外和对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的友好交往活动;协同有关部门处理宗教方面的涉外事宜。
  (十四)协助设区市人民政府及时处理民族宗教方面的突发事件和影响社会稳定的问题。
  (十五)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河北省民族宗教事务厅设7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
  负责文秘、信息、档案、机要、保密、督办、情况综合、建议提案办理、信访、保卫、财务、办公自动化、会务、机关政务协调等项工作;管理厅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国有资产;负责所属单位及宗教团体的财务监督;负责厅机关后勤保障工作。
  (二)政策法规处(外事处)
  草拟地方民族宗教政策法规;组织、指导、检查民族宗教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贯彻实施;研究散杂居少数民族、少数民族妇女儿童保护等问题,并提出有关特殊政策和措施;办理涉及保障少数民族、信教群众的合法权益,处理民族关系,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维护民族团结和宗教稳定方面的有关事宜;负责民族宗教干部培训工作;承办涉及民族宗教政策问题的文章、材料、书刊及音像制品的审阅和审核;承办自治地方逢10周年举办庆祝活动的有关工作;承办民族团结进步表彰事宜;编辑河北民族宗教刊物;研究民族宗教理论和政策,掌握国内外民族宗教的发展趋势和动向,对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问题提出解决意见和措施。负责厅机关及省级宗教团体涉外事宜;办理出访来访人员审批手续;协同有关部门和各设区市处理涉外及涉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工作中民族宗教方面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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