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民族宗教事务厅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冀政办[2000]24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河北省民族宗教事务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000年六月二十七日
河北省民族宗教事务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河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委[2000]44号)和《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省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冀政[2000]13号),设置河北省民族宗教事务厅。河北省民族宗教事务厅是主管全省民族宗教事务的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主要职责
河北省民族宗教事务厅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民族宗教工作的方针、政策,研究草拟有关民族宗教问题的地方性法规,拟定有关民族宗教问题的具体政策并组织实施和监督。
(二)组织开展民族宗教理论、民族宗教政策和民族宗教问题等重大课题的调查研究,提出政策性建议和意见;开展民族宗教政策和民族宗教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三)指导、监督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建设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贯彻实施;协调处理涉及民族关系的有关事宜,监督办理少数民族权益保障事宜;负责民族团结进步表彰活动;组织指导民族自治地方逢10周年庆祝活动。
(四)分析民族地方经济运行情况,协助拟定民族地方改革开放、经济发展规划,研究提出民族地方经济发展的特殊政策和措施;组织协调民族地方科技发展、对口支援、经济技术协作、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用品生产;配合承办少数民族和民族地方扶贫事宜;管理有关少数民族和民族地方专项资金;承办民族统计工作。
(五)研究少数民族文化、艺术、卫生、体育、新闻出版等方面的特殊问题并提出相关意见,承办相应事务。
(六)管理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指导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翻译、出版和民族古籍的搜集、整理、出版工作;组织接待少数民族参观、考察等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