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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民族宗教事务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民族宗教事务厅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冀政办[2000]24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河北省民族宗教事务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000年六月二十七日

河北省民族宗教事务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河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委[2000]44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省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冀政[2000]13号),设置河北省民族宗教事务厅。河北省民族宗教事务厅是主管全省民族宗教事务的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主要职责
  河北省民族宗教事务厅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民族宗教工作的方针、政策,研究草拟有关民族宗教问题的地方性法规,拟定有关民族宗教问题的具体政策并组织实施和监督。
  (二)组织开展民族宗教理论、民族宗教政策和民族宗教问题等重大课题的调查研究,提出政策性建议和意见;开展民族宗教政策和民族宗教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三)指导、监督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建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贯彻实施;协调处理涉及民族关系的有关事宜,监督办理少数民族权益保障事宜;负责民族团结进步表彰活动;组织指导民族自治地方逢10周年庆祝活动。
  (四)分析民族地方经济运行情况,协助拟定民族地方改革开放、经济发展规划,研究提出民族地方经济发展的特殊政策和措施;组织协调民族地方科技发展、对口支援、经济技术协作、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用品生产;配合承办少数民族和民族地方扶贫事宜;管理有关少数民族和民族地方专项资金;承办民族统计工作。
  (五)研究少数民族文化、艺术、卫生、体育、新闻出版等方面的特殊问题并提出相关意见,承办相应事务。
  (六)管理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指导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翻译、出版和民族古籍的搜集、整理、出版工作;组织接待少数民族参观、考察等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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