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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水利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拟定全省水利法制建设规划;研究提出有关水利政策,拟定相关规章制度和改革方案;实施指导水政监察、水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承办市际及部门间水事纠纷协调工作;承办水利厅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普法教育工作。
  (四)水资源处(河北省节约用水办公室)
  承办全省水资源统一规划、管理和保护工作;组织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费征收制度;拟定市际水量分配方案并组织实施;组织水功能区划分和向不同功能区水域排污的控制,监测江河湖库水质,审核水域纳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总量的意见;指导和监督全省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工作;指导城市供水水源规划工作。
  (五)财务与价费处
  组织拟定全省水利行业经济调节措施,对水利资金的使用进行宏观调节;组织实施国家有关水利的资产、价费、税收、信贷、财务等经济调节政策,研究拟定本省相关政策并监督实施;对全省水利系统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指导厅直属单位财务工作,负责财务监督;指导全省水利经济工作。
  (六)人事劳动处
  承办厅机关并指导厅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劳动工资、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社会保险、工人岗位技术等级培训考核工作;承办厅直属单位厅管干部的管理;组织厅管干部、国家公务员的培训;指导全省水利系统劳动保护、安全生产工作;指导全省水利行业职工队伍建设。
  (七)科技教育处
  拟定全省水利科学技术与教育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指导水利科学研究与技术推广工作;监督水利行业技术质量标准和规程、规范的实施;承办水利职工教育和全省水利方面涉外事宜,组织水利行业对外技术合作与交流;指导厅直属科研机构工作。
  (八)建设与管理处
  拟定管理和保护河道、水库、湖泊等水域、岸线、河堤、海堤的规章制度、技术标准并监督实施;组织指导水利工程安全管理;组织指导主要行洪河道和洼淀的综合治理与开发;负责全省水利工程建设的行业管理;组织具有控制性或跨市的重点水利工程建设和验收;组织指导大型水库兴利调度、蓄滞洪区安全建设和“引黄”调水工作;指导水库渔业、水利旅游工作。
  (九)水土保持处
  承办全省水土保持工作,协调水土流失综合治理;拟定水土保持总体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水土保持重点治理区的工作;组织水土流失的监测和预报;对有关水土保持法律、法规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按照有关规定指导全省“四荒”资源的规划、治理、开发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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