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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水利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水利厅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冀政办[2000]27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河北省水利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000年六月二十七日

河北省水利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河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委[2000]44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省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冀政[2000]13号),设置河北省水利厅。河北省水利厅是主管全省水行政的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调整
  (一)划出的职能
  水电建设方面的政府职能,交由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承担。
  (二)划入的职能
  1、原省地质矿产厅承担的地下水行政管理职能。
  2、原省建设委员会承担的指导城市防洪职能,城市规划区地下水资源管理保护职能。
  (三)转变的职能
  1、按照国家资源与环境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拟定水资源保护规划,组织水功能区划分,监测江河湖库水质,审定水域纳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总量的意见。有关数据和情况应通报省环境保护局。
  2、拟定节约用水政策,编制节约用水规划,制定有关标准,指导全省节约用水工作。建设部门负责指导城市规划区内采水、管网输水、用户用水中的节约用水工作,并接受水利部门监督。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河北省水利厅的主要职责是:
  (一)拟定全省水利工作的方针政策、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起草有关法规、规章并监督实施。
  (二)统一管理全省水资源(含空中水、地表水、地下水)。组织拟定全省和跨市(指设区市,下同)水长期供求计划、水量分配方案并监督实施;组织有关国民经济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及重大建设项目的水资源和防洪论证工作;组织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费征收制度;发布全省水资源公报;指导全省水文工作。
  (三)拟定全省节约用水政策,编制节约用水规划,制定有关标准,组织、指导和监督全省节约用水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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