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开办的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代理机构暂定资质等级,满二年后方可确定等级。定级二年以上的,可根据发展情况申请升级。
第六条 代理机构必须符合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及实施细则规定的注册资金。
代理机构的负责人、工程技术、经济、财务人员必须是该机构的正式职工。
第七条 代理机构可以聘请身体条件许可的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为兼职咨询人员,但不得作为正式职工参加资质审查。聘用人员不得超过本企业职工总人数的30%。受聘人员不得同时受聘于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代理机构。
第八条 工程建设招标、 投标代理机构必须在核定的业务范围内从事招标投标代理业务。
甲级代理机构的业务范围:
(一)代理各种规模的工程建设全过程招标投标;
(二)代项目法人解答工程招标投标的有关事宜,提供招标、投标方案;
(三)代编招标文件、标底、投标书;
(四)代理与工程建设招标投标有关的其他业务咨询服务。
乙级代理机构的业务范围:
(一)代理总投资5000万元以下的工程建设全过程招标、投标;
(二)代项目法人解答工程招标投标的有关事宜,提供招标、投标方案;
(三)代编限额以下招标工程的招标文件、标底、投标书;
(四)代编限额以下工程的概算、预算;
(五)代理与工程建设招标投标有关的其他业务咨询服务。
丙级代理机构的业务范围:
(一)代理总投资1000万元以下的工程建设全过程招标、投标;
(二)代项目法人解答工程招标投标的有关事宜,提供招标、投标方案;
(三)代编限额以下的招标工程的招标文件、标底、投标书;
(四)代编限额以下工程的概算、预算;
(五)代理与工程建设招标投标有关的其他业务咨询服务。
第九条 招标全过程代理包括:招标咨询,代拟招标公告(或邀请招标函件),代编招标文件,代编标底,负责组织答疑、踏勘现场,代拟评标定标办法,组织开标、评标、决标会议,代拟评标报告,填发中标通知书,代拟合同在要条款,负责全过程招标工作的总结。代理机构应当在贯彻执行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的前提下,按建设单位的要求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