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建设部关于工程建设招标投标
代理机构资质管理暂行办法
(甘建招[1998]299号 1998年11月2日)
各地、州、市建委(建设处、计委、计划处)省级有关厅、局、总公司,有关建设、施工单位:
为贯彻落实建设部[1998]162号《印发<
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的规定>的通知》精神,培育和发展我省建筑市场, 加强对工程建设的全面管理,现将《甘肃省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代理机构资质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通告我委招标办公室。
附件:
甘肃省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代理机构资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代理机构的行为,促使工程建设招标、投标工作健康发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甘肃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甘肃省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接受发包方或承包方委托,在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中代理全部或部分招标投标业务工作的中介服务机构 (以下简称代理机构),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代理机构应以优质服务为宗旨, 依靠自身技术力量及良好的经营作风和社会信誉,开展招标投标代理工作,不得违背委托人意愿,损害委托人利益;不得干扰建筑市场秩序。
第四条 新成立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代理机构, 或原有机构需拓展招标投标代理业务,应当提出申请,经上级主管部门初审同意后按下列程序报批:地(州、市)属单位应报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同意后报省建委,其他单位经主管部门同意后可直接报省建委。省建委统一进行资质审定,颁发资质证书或批准扩大原定经营范围。
省、地招标办公室应按照分工,负责对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代理机构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并实施对代理机构的资质年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