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程序合法:
7.1 在实施阶段上应按照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的步骤实施行政处罚;
7.2 在时间顺序上应按照实施处罚的步骤记载;
7.3 在形式上每一执法活动的内容、过程和结果都应当有相应的法律文书记载;
7.4 在行为方式上必须符合法定要求:
7.4.1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必须由两名以上的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取证,并出示执法证件;
7.4.2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必须告知当事人拟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7.4.3 符合听证条件的,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必须告知当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7.4.4 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组织听证;
7.4.5 行政处罚决定必须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必须经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依法应由上一级行政机关批准或决定的行政处罚案件,必须上报;
7.4.6 主要法律文书的送达符合法定的时限、方式,案卷中必须有相应的回执;
7.4.7 依法应当移送其他机关的案件,必须移送。
7.5 经市政府批准,在适用行政处罚一般程序时,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简化文书和工作程序。
一般标准
8.立(销)案审批。主要法律文书有:立案审批文书、销案审批文书等。
8.1 立案审批文书:
8.1.1 案件来源。检查中发现、举报、群众来信来访、领导交办、移送等;
8.1.2 在检查中发现的案件应注明检查的时间;
8.1.3 违法事实。应注明发生违法行为的时间、地点,及承办人对违法事实、情节的判断;
8.1.4 承办人意见。应注明当事人可能违反的法律、法规、规章的名称、条款,建议立案的意见、承办人签名及年、月、日;
8.1.5 审批意见。应有行政机关负责人同意立案的意见、签名及年、月、日。
8.2 销案审批文书:
8.2.1 简述案情。应注明调查取证的情况和结果;
8.2.2 承办人意见。应注明销案的理由和建议销案的意见、签名及年、月、日;
8.2.3 审批意见。应有行政机关负责人同意销案的意见、签名及年、月、日。
9.调查取证。主要法律文书有调查笔录、抽样取证文书、先行登记保存文书、鉴定结论、听证文书、调查终结报告等。
9.1 调查笔录。包括:询问笔录、检查(勘验)笔录等。9.1.1询问笔录(每份《询问笔录》只能对应一个被询问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