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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印发北京市行政处罚案卷标准的通知

  3.8 证据:主要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
  3.9 行政处罚程序:是指法律规定的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必须遵守的行为方式、阶段及时间顺序的各种规范。
  3.10 时间:本标准所称的时间要具体到年、月、日、时、分。
  3.11 地点:本标准所称的地点要具体到市、区(县)、路、门牌号、楼层、房间号或乡、村、队。
  3.12 基本标准:本标准所称的基本标准是指反映行政处罚案卷合法性的基本要素。包括主体、事实、适用法律和程序。
  3.13 一般标准:本标准所称的一般标准是指行政处罚案卷中,反映各种法律文书的制作和使用规范的一般要求。
  基本标准
 
 4.主体合法
  4.1 处罚主体合法:
  4.1.1 实施行政处罚的组织具有法定资格;
  4.1.2 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经过市政府或区(县)政府确认;
  4.1.3 实施的行政处罚符合法定权限;
  4.1.4 主要法律文书中,印章使用符合规定;
  4.1.4.1 对外使用的文书必须使用行政机关的印章;
  4.1.4.2 经市政府批准,行政处罚主体可以使用“行政处罚专用章”。
  4.2 被处罚主体认定准确:
  4.2.1 被处罚主体必须是依法能够独立行使权利、承担法律责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4.2.1.1 对不满14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
  4.2.1.2 对精神病人在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
  4.2.1.3 在案卷中应有证明被处罚主体资格的材料。
  4.2.2 被处罚主体必须是违法行为的当事人;
  4.2.3 主要法律文书中,被处罚主体使用全称,且前后一致。
  5.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5.1 主要法律文书所述违法事实是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
  5.2 主要法律文书能够准确记载违法的时间、地点、情节、程度和后果;
  5.3 卷内证据应当合法、有效,足以证明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程度和后果。
  6.适用法律正确:
  6.1 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的依据必须是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
  6.2 主要法律文书中,法律、法规、规章的名称应使用全称,并准确引用到条、款、项、目;
  6.3 当事人的行为必须是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
  6.4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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