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8 证据:主要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
3.9 行政处罚程序:是指法律规定的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必须遵守的行为方式、阶段及时间顺序的各种规范。
3.10 时间:本标准所称的时间要具体到年、月、日、时、分。
3.11 地点:本标准所称的地点要具体到市、区(县)、路、门牌号、楼层、房间号或乡、村、队。
3.12 基本标准:本标准所称的基本标准是指反映行政处罚案卷合法性的基本要素。包括主体、事实、适用法律和程序。
3.13 一般标准:本标准所称的一般标准是指行政处罚案卷中,反映各种法律文书的制作和使用规范的一般要求。
基本标准
4.主体合法
4.1 处罚主体合法:
4.1.1 实施行政处罚的组织具有法定资格;
4.1.2 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经过市政府或区(县)政府确认;
4.1.3 实施的行政处罚符合法定权限;
4.1.4 主要法律文书中,印章使用符合规定;
4.1.4.1 对外使用的文书必须使用行政机关的印章;
4.1.4.2 经市政府批准,行政处罚主体可以使用“行政处罚专用章”。
4.2 被处罚主体认定准确:
4.2.1 被处罚主体必须是依法能够独立行使权利、承担法律责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4.2.1.1 对不满14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
4.2.1.2 对精神病人在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
4.2.1.3 在案卷中应有证明被处罚主体资格的材料。
4.2.2 被处罚主体必须是违法行为的当事人;
4.2.3 主要法律文书中,被处罚主体使用全称,且前后一致。
5.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5.1 主要法律文书所述违法事实是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
5.2 主要法律文书能够准确记载违法的时间、地点、情节、程度和后果;
5.3 卷内证据应当合法、有效,足以证明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程度和后果。
6.适用法律正确:
6.1 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的依据必须是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
6.2 主要法律文书中,法律、法规、规章的名称应使用全称,并准确引用到条、款、项、目;
6.3 当事人的行为必须是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
6.4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