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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我区农垦、林业、煤炭、华侨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纳入全区统筹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我区农垦、林业、
煤炭、华侨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纳入全区统筹的通知
(桂政发[2000]31号 2000年7月2日)


各地区行署,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柳铁,区直各委、办、厅、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国发(2000)8号)精神,为了做好我区农垦、林业、煤炭、华侨4系统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确保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2000年6月1日起,将农垦、林业、煤炭3个系统的企业职工(不含事业单位)和已参加当地统筹的华侨企业职工的基本养老保险纳入全区统筹,实行全区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现未参加养老保险统筹的华侨单位,待明确单位性质后再按单位性质参加统筹。
  二、纳入全区统筹的企业,必须按自治区规定的缴费比例和核定的缴费基数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凡有财政亏损补贴的企业,由财政部门从核定的亏损补贴中直接抵扣,用于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并转到社会保险机构基金收入户。
  三、纳入全区统筹后,原未参加养老保险的企业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按全区统一规定执行。以货币形式发放工资的职工个人按本人工资收入作为缴费基数,低于全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60%作为基数;不是以货币形式发放工资的,按上年全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300%,由职工本人选择缴费基数,并按规定比例以货币缴纳养老保险费。企业缴费基数等于企业全部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
  四、纳入全区统筹后,企业离休人员待遇按规定参照行政机关同级同类人员标准执行。从事非农业生产的职工退休人员,养老金标准由社保机构重新核定;农业生产的职工退休人员的养老金标准按列入全区统筹前3年本人实际领取养老金的月平均数执行,不足当地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按当地职工最低工资标准执行。
  五、纳入全区统筹的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按列入全区统筹的项目支付。为了进一步规范全区统筹项目,减轻企业负担,将《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增加企业离退休人员生活补助费的通知》(桂政发(1993)67号)规定的生活补贴费和1993年底前退休人员的待遇中没有列入统筹的洗理费、书报费、煤贴、肉贴共23.2元,从2000年6月1日起,列入全区统筹项目,所需费用由各级社会保险机构从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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