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建筑工程作业
营业税计税营业额问题的答复
(浙地税一[2000]54号 2000年7月6日)
萧山市地方税务局:
根据你局反映,在杭州萧山国际机场工程建设中个别建筑企业对建筑工程作业的计税营业额应包括工程中所用的甲供材料提出异议。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
《实施细则》)的规定,现答复如下:
《实施细则》第
十八条规定“纳税人从事建筑、修缮、装饰工程作业,无论与对方如何结算,其营业额均应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及其他物资和动力的价款在内”。这里所讲“工程所用原材料及其他物资和动力”,是指工程中所用的由甲方、乙方和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提供的本工程中使用的原材料、其他物资和动力,且在其核算方式上,也不论结算与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