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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物价局关于停收长春二热、珲春发电厂地方投资加价和停止执行“包保奖”、能交公司管理费等问题的通知

吉林省物价局关于停收长春二热、珲春发电厂地方投资加价
和停止执行“包保奖”、能交公司管理费等问题的通知
(吉省价生产字[2000]26号 2000年7月10日)


吉林省“三电”办公室,省能源交通总公司: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清理整顿电价秩序、减轻企业负担的精神。根据省政府领导对《关于国家计委对我省电力检查认定违纪问题处理意见的请示》的批示,对长春热电二厂电量加价等有关问题做如下通知:
  一、自6月1日起停收长春市燃气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长春热电二厂分得的11.5%电量在还贷完成后每千瓦时继续加价0.0774元。
  二、自6月1日起停收吉林省能源交通总公司投资珲春发电厂还本付息完成后继续加价每千瓦0.094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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