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文化生活类报纸管理的意见
(云宣发[2000]14号 2000年6月26日)
各地州市委宣传部,省级有关部门,各新闻单位:
近年来,随着报纸结构的调整优化,报业改革步伐的加快,我省报业逐步改变了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办报模式,在贯彻执行党的宣传工作方针,坚持正确舆论导向的前提下,扩大和改善了报纸版面,丰富了报纸的内容, 为促进全省两个文明建设作出了应有的贡献。但是,云南报业发展起步较晚,改革滞后,报业市场发育程度低,在深化改革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为规范管理,不断提高办报质量和办报水平,维护报业良好 的社会形象,维护正常的宣传秩序,保证党的新闻宣传工作方针政策更好地贯彻落实,特提出以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1、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新闻宣传工作的基本方针和原则。各类报纸要始终把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放在首位,坚持党性原则,坚持实事求是,坚持团结稳定鼓劲、 正面宣传为主,自觉服从和服务于全党全国工作大局,自觉服务于经济建设这个中心,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
2、自觉接受党委宣传部和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的管理,自觉接受报纸主管主办单位的监督。在确保社会效益的前提下,通过合法经营争取更好的经济效益,促进和维护行业内部的公平、公正、有序的竞争,反对和 抵制不正当竞争,促进报业持续、稳定、健康地发展。
3、自觉遵守党的宣传纪律,严格遵守国家新闻出版管理法规,忠实履行报纸的社会责任,严格遵守办报宗旨,不得以任何有损社会和国家利益的、格调低下的、未经核实的和与办报宗旨不符合的报道内容作为报纸 参与市场竞争的手段。
4、自觉遵守新闻宣传工作的职业道德。严格执行新闻报道活动和经营活动分开,新闻采编队伍和经营队伍分开,不得以任何方式将广告内容与新闻报道内容相混淆,不得把新闻采编活动与发行和广告等经营活动相混淆。禁止假新闻和有偿新闻。主动接受社会监督,树立 并维护新闻单位和新闻工作者的良好形象。
5、在报纸所进行的宣传推广活动中,要如实公布发行数据和广告效果,不作虚假、误导性宣传。不得以报纸版面、网页及其他任何方式作不符合实际的自我炫耀。不得以任何方式公开贬损、诽谤、攻击同业单位或媒体。各报应在每月5日前将上月平均期发量书面向党委 宣传部门和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如实报告,并接受监督核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