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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物价局关于吉隆坡大酒店收取市话服务费的批复
吉林省物价局关于吉隆坡大酒店收取市话服务费的批复
(吉省价房涉字[2000]34号 2000年6月26日)
吉林省吉隆坡大酒店有限公司:
《关于收取市话费用的报告》收悉。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同意你酒店向住店客人加收市内电话话费,现将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
你酒店向客人提供市内电话(包括电话声讯)服务时,须安装计费设施,同时必须向客人提供收费发票和计费账单。
二、
向客人收取市内电话(包括电话声讯)服务费的标准按省物价局规定的统一标准执行,同时可按话费总额的15%加收服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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