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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测绘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
自治区测绘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桂政办发[2000]110号)


各地区行署,各地级市人民政府,柳铁,区直各委、办、厅、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测绘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后,已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0年六月二十九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测绘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委[2000]33号)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自治区人民政府直属机关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桂发[2000]9号),设置自治区测绘局。自治区测绘局是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管理的主管全区测绘事业的行政机构。
  一、职能调整
  原自治区土地局地籍测绘行政管理职能,交给自治区测绘局。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自治区测绘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提出自治区测绘行政地方立法项目的建议,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委托,起草有关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草案并依法监督实施;指导地、市、县测绘管理工作。
  (二)拟订测绘事业发展规划,组织并管理基础测绘、国界线测绘、行政区域界线测绘、地籍测绘和其他全区性或重大测绘项目。
  (三)主管全区测绘单位资格审查认证,管理测绘任务登记,依法查处测绘违法案件,负责有关行政复议。
  (四)指导管理全区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指导基础地理信息社会化服务;管理全区的国家基础测绘基准和测量控制系统;根据授权审核发布重要地理信息数据;指导各类测绘成果的管理和全区测量标志的保护。
  (五)拟订地籍测绘的规划和技术标准,审定地籍测绘资格,确认地籍测绘成果。
  (六)依法管理全区地图编制工作,审查向社会出版、展示的地图,管理并审核地名在地图上的表示。
  (七)负责对外提供测绘成果的审批和外国组织、个人来我区测绘的审核,组织对外测绘合作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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