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卫生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十六)负责管理省级卫生事业单位。
  (十七)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省卫生厅设10个职能处室,另设省中医药管理局。
  (一)办公室(政策法规处)
  协助厅领导对有关工作进行综合、协调、督促和检查;协调厅机关政务;管理厅机关的行政事务;负责制订卫生立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综合性政策调研,负责组织草拟有关卫生行政(行业)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起草有关规范性文件。
  (二)人事处
  制订全省卫生人才发展规划和卫生机构编制、卫生人员工资福利的有关规定;负责厅机关及省属医疗卫生单位机构编制和人事管理工作;负责卫生行业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定;负责离退休人员的管理和服务工作;负责安全保卫工作。
  (三)规划财务与审计处
  制订全省卫生资源配置标准,指导开展区域卫生规划;负责制订卫生经济政策和卫生经济管理规范、标准,经批准后监督实施;管理省级卫生经费;参与制定卫生服务价格;负责卫生装备计划和监督管理;负责省、市、县重大卫生建设项目的立项和宏观管理;按规定权限负责卫生机构的设置和规模调整的审定;负责指导卫生财会管理中心,省级医疗卫生单位的审计;协调国外卫生贷款和卫生扶贫工作。
  (四)卫生监督处
  研究制订全省卫生监督工作规划、规范及计划;组织实施面向社会的传染病防治和食品、职业、环境、放射、学校卫生等综合卫生监督执法;指导全省卫生执法工作;制订有关卫生行政许可审批及地方性卫生标准;负责行政处罚案件初审;负责核电事故场外应急医学救援和组织全省重大涉及公共卫生危害事故的处理;负责全省公共卫生重大疑难案件的查处工作;监督检查用于预防传染病的菌苗、疫苗等生物制品供应、使用的管理。
  (五)基层卫生与妇幼保健处(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处)
  研究制订社区卫生、农村卫生服务、初级卫生保健、妇幼保健和健康教育的发展规划和技术标准;负责城乡基层卫生网络、妇幼保健机构、健康教育机构的建设和管理;制订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工作的规划、措施和技术标准,依法监督母婴保健专项技术的实施;与计划生育部门密切配合,根据各自职责,围绕生育、节育、不育共同做好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生殖保健服务;负责乡村医生的执业考试、执业注册和执业监督管理工作。
  (六)医政处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